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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提示书
  • 《承保货物范围及免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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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书

华泰财险进出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说明及投保提示

为货主提供进出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在线投保服务,费率优惠、投保手续简便,随时随地投保出单。

1. 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 投保人:物流、货主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各相关方。

3. 被保险人:货主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各相关方

4. 保单形式:在线投保、在线支付、月结、即时生成电子保单(保单格式见附件)

5. 投保时效:投保日期不能晚于起运日期。

6. 保险条款和承保险别:华泰(备案)【2009】N201号-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ICC1/1/82)承保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7. 责任起讫:本保险负“港至港”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港口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港口为止。

8. 保险责任: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s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9.责任免除: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0.在投保ICC(A)条款时,应将下述相应的除外条款作为承保条件

(1)TERMINATION OF TRANSIT CLAUSE (TERRORISM) JC2001/056 20th November, 2001;

(2)INSTITUTE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CHEMICAL, BIOLOGICAL, BIO-CHEMICAL AND ELECTROMAGNETIC WEAPONS EXCLUSION CLAUSE;

(3)INSTITUTE CYBER ATTACK EXCLUSION CLAUSE.

(4)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

11.免赔额和免赔率:

(一)对于钢铁类货物、裸装的机器设备、易锈损货物等,本保险不予承保被保险货物的生锈、氧化、褪色、刮擦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对于机器、设备类货物,本保险不予承保被保险货物的机械、电子和电器工作紊乱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12.老船加费:

运输货物选用20年船龄以上的老船,本保险不予承保。

13.如果运输货物为二手或旧货,本保单只承保平安险。

14.退保: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退保。

15.批改

保险责任开始后如果进行保险金额的批改,需通过保险公司核保人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批改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批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16.保险咨询:

如对保险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专属客户经理电话0451-51910397或华泰官方客服电话4006095509进行咨询。

17.理赔报案:

您可以直接通过华泰官方客服电话4006095509进行报案。 您也可以直接拔打保单下方查勘代理人电话进行报案。

18.保单查验真伪:

您可以随时致华泰官方客服电话4006095509查验保单真伪。

承保货物范围及免赔说明

承保货物范围及免赔说明

货物类型 说明
易碎品类 包括玻璃、陶/瓷制品、大理石等石材、瓷砖、LED灯具等
电器、电子产品类 电视、空调、电脑等电器、电子产品
机械设备类 非精密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金属类 金属制品、钢板钢卷等金属板(卷)类
药品类 常温运输的药品
包装食品 密封包装的食品
家具、乐器及旧货 退货、返修货、二手货、家具、钢琴等乐器(仅承保平安险)
其它普货货物 以上未列明的且不属于以下特殊货物的,视为“其它普货货物“
特殊货物:(需人工审核) 1. 干、鲜、冷藏或冷冻的蔬菜、水果、植物、咖啡、茶、调味香料、谷物及其产品、子仁及果实;
2、活动物;
3、有温控要求的货物;
4、易燃易爆的危险品(IMDG规则及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
5、精密仪器或设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精密仪器: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要求;单件价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6、车辆、航空器、船舶及运输设备;
7、红木及其它贵重材质家具;单价超5万人民币的家具;活动房屋;
8、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金属;各类工艺品、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9、单次运输保额超过10万美元的食品、瓶装饮料、酒类货物;
10、个人物品;

特别约定(针对机械设备类、金属类货物):

Excluding the risks of oxidation, denting,marring, chipping and scratching.

保额 免赔
1万美金及以下 Deductible: USD100 or 15% of adjusted loss any one accident or occurrence, whichever is higher.
1-10万美金 Deductible: USD500 or 10% of adjusted loss any one accident or occurrence, whichever is higher.
10-30万美金 Deductible: USD1000 or 10% of adjusted loss any one accident or occurrence, whichever is higher.
30万美金以上 Deductible: USD3000 or 10% of adjusted loss any one accident or occurrence, whichever is higher.

特别提示:

特殊货物需由保险公司人工审核确定是否承保、以及相应的承保费率和免赔;

投保人选择的货物类型与实际运输不符,保单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投保人声明

投保人声明

致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兹就我司在保险快投平台http://www.new56bx.com投保的货运险业务,声明如下:

投保出现以下情形时,如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索赔的,由投保人进行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保险人因此而遭受损失,则由投保人对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1、保单被保险人为个人或承运人的;

2、投保前货物已经出险的;

3、投保时填写/选择的货物类型、二级运输方式明细等内容与实际运输不一致的;

4、运输路线涉及新疆、青海、西藏和内蒙古等四个区域的,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声明适用于:在保险快投平台投保的所有货运险业务。

本声明未尽事宜,按保险合同(投保人声明、投保流程中的说明/提示、批单、保单条款等均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的约定执行。

特此声明。

投保人(签章)

未出险证明

未出险证明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提单号:

上述提单号项下货物向你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现因业务需要补签不晚于提单日期的保单,兹确认,目前货物未发生任何损失。如该货物于实际投保时间之前发生任何损失或事故,我司放弃向贵司提出保险索赔,如保单项下其他相关利益方向贵司提出保险索赔,我司负责赔偿由此给贵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立此证明。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目录

页码

A:货物责任保险2

B:(可选的)扩展承保范围3
      错误、遗漏和财务损失
      (I)错误和遗漏
      (II)罚金、罚款和其他费用

C:(可选的)扩展承保范围4
      第三方责任

D:一般除外责任5

E:一般条件9

F:定义13

在投保人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在本保险合同中盖章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是因信赖投保人申请本保险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而同意提供保险的。这些信息构成本保险合同之部分,并为本保险合同的依据所在。

A:货物责任

1.承保的风险

保险人同意在明细表 A 部分所述的保险赔偿限额内为以下各项提供保险:

1.1. 被保险人正常提供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活动中根据有效运输合同就下列各项承担的法律责任

1.1.1.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

1.1.2.因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1.1.3.在保险期间内,因共同海损和救助行为而产生的被保险人的分摊责任;

1.2. 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共同海损和/或救助费用的依法分摊责任提供合理金额担保。

1.3. 与上述第 1.1 和 1.2 条有关的理赔费用。

2.特殊条件

如果 保险人 已对上述第 1.1.3 项提供了担保,则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被保险人不得放行或同意放行与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有关的货物。保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给予批准,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暂不批准,直到被保险人获得令保险人可接受的反担保。若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即放行货物,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支付与保险人提供的担保相当的金额作为反担保

3.特殊责任免除

本部分不承保以下各项:

3.1. 被保险人因自身或其雇员、代理的任何过错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在公路运输中,因运输货物的车辆或其任何部分未锁或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未尽合理努力确保其安全,导致发生货物失窃。

3.3. 对被保险人仓库内的货物的法律责任,明细表上显示承保额外保险业务“仓储”的除外。

3.4. 对配套货车运输服务运输的货物的法律责任,明细表上承保额外保险业务“配套货车运输服务”的除外。


扩展承保范围

以下 B 和 C 部分可选的扩展承保责任均需遵守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且不可单独投保。

除非在明细表中,相应的扩展承保责任有对应的“已承保”字样,否则不提供 B 部分和 C 部分下的任何扩展承保责任。

保险人 有权独自决定是否提供任何扩展承保范围,并且保留收取额外保费的权利。

B:(可选的)扩展承保责任– 错误、遗漏和财务损失

B(I):错误和遗漏

1.承保的风险

保险人同意在明细表 B 部分所述的保险赔偿限额内为以下各项提供保险:

1.1. 在保险期间内,仅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受托人或代理在正常从事明细表列明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未行使合理的注意和技能,导致被保险人因以下各项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1.1.1.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文件不正确或不准确;

1.1.2.未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运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及

1.1.3.在未出示原始提单或其他权属文件的情况下放行或交付货物或向无权提货的人放行或交付货物。

1.2.以与原承运方式相同或类似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承运合同规定的地点之外的误送地点转送到其正确目的地而发生的合理额外费用。

2.特殊条件

2.1. 若被保险人的代理在未经出示原始提货单或其他权属文件的情况下,向无权提货的人放行或交付货物,则 保险人 承担上述第 1.1 条下的责任的先决条件是:

2.1.1.该代理的行为违反了被保险人给代理的明确指示,即未经出示原始提单或其他权属文件不得放行或交付货物;且

2.1.2.代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知晓即采取行动;或

2.1.3.未经出示原始提单或其他权属文件即放行或交付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因被保险人的轻率所致。

2.2. 保险人承担上述第 1.2 条下的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转运货物的合理费用已经得到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

B(II):罚金、罚款和其他费用

1.承保的风险

如果法律允许,保险人同意在明细表 B(II)部分所述的保险赔偿限额内为以下各项提供的保险:

1.1.在保险期间内,仅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受托人或代理在正常从事经营活动中未行使合理的注意和技能,导致被保险人因以下各项而承担的罚金和/或罚款:

1.1.1.违反有关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法规;

1.1.2.违反有关移民的法规;

1.1.3.违反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

1.1.4.违反有关安全/反恐措施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ISPS。(Internait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2. 在保险期间内,仅因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未在运输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提取货物而使被保险人承担的合理额外成本和费用。

1.3.在保险期间内,仅因被保险人的分包商或代理未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其对被保险人的义务,而使被保险人履行其在运输合同下及在经营活动的正常过程中对客户的义务时发生的合理额外成本和费用。

2.特殊责任免除

本可选扩展承保责任不包括:

2.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费用;

2.2.涉及任何一方的死亡、人身损害或疾病的法律责任或费用;及

2.3.因将任何运输合同的日期提早或推后而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

C:(可选的)扩展承保责任- 第三方责任

1.承保的风险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仅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受托人或代理在经营活动的正常过程中因未行使合理的注意和技能,使被保险人因以下各项承担法律责任而产生的损失,保险人同意在明细表 C部分所

述的保险赔偿限额内为以下各项提供的保险:

1.1.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经营活动导致第三方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1.2.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经营活动导致第三方死亡或人身损害。

2.特殊责任免除

本可选扩展承保责任不包括:

2.1.对被保险人拥有、租用或许可的任何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的法律责任;

2.2.被保险人租给或给予第三方的任何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的法律责任;

2.3.在发生事故时处于受雇中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受托人、分包商或代理的死亡或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及

2.4.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法律责任。

D:一般除外责任

所有下列条件均适用于本保险合同,包括已购买的任何可选的扩展承保范围及额外保险业务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除外不保的货物

1.1.金、银、白金、金条或其他贵金属或合金;

1.2.被保险人知道由其照管、保管和控制的单价超过250美元的首饰、手表、或贵重宝石;

1.3.货币、硬币、钞票、支票、证券或信用卡;

1.4.帐户、帐单、契约、债券、可流通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

1.5.古董、艺术品、美术品、绘画、雕塑和类似物品;

1.6.活动物、家禽、鸟类、爬行动物或鱼;及

1.7.危险物品或危险商品。

2.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化和电磁武器除外责任:

2.1. 核燃料、核废料或燃烧核燃料产生的离子辐射或辐射污染

2.2. 任何核设施、反应堆或其他核装置或其核成分的放射、有毒、爆炸或其他危险或致污属性

2.3. 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类似反应或放射力或物质的任何武器或设施;

2.4. 任何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有毒、爆炸或其他危险或致污属性。本款下的除外责任规定不适用于除核燃料外的放射性同位素,前提是这些同位素是为商业、农业、医疗、科学或其他类似和平用途而制备、承运、储存或使用;

2.5. 任何化学、生物、生化或电磁武器。

3.污染

3.1任何环境损害、渗漏、污染或致污和任何泥土的挖掘或倾倒,除非上述环境损害、渗漏、污染或致污:

3.1.1是因被保险人未预见或未计划的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的;且

3.1.2在保险期间内于已确定的具体日期首次发生;且

3.1.3在发生后 7 日内由被保险人获悉,并且在其后 30 日内报告保险人;及

3.2如果认定被保险人对所造成和报告的污染负有法律责任,则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就污染责任应支付的最高赔偿额累计不超过 50,000 美元,不论明细表中所列的赔偿限额如何。

4 受限制的贸易地区

运往、运自和/或途径美国或联合国适用经济贸易制裁的国家的货物和/或集装箱。

5 与美国有关的罚金或罚款

因违反美国政府、公共机构或在美国的政府分支机构执行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命令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罚金或罚款。

6 盘存发现的不明损失

仅在盘存时或在存货控制程序中发现的货物或集装箱的不明损失或神秘消失。

7 内在缺陷

货物或任何财产的任何内在缺陷、变坏、腐烂、腐败、故障或弱点。

8 留置权

任何一方对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不论正确与否。

9 纯商务争议

9.1 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方无法或有意不付款或收款,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运费、滞期费、仓储费、关税或债务;

9.2 涉及被保险人、其母公司、姊妹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费用、收费、关税或债务的任何争议;

9.3 涉及被保险人以信托身份持有的资金或钱款的任何争议;

9.4 有关关税或运费竞争或被保险人业务运营模式的任何商业罚金或罚款;及

9.5 有关关税或运费竞争或被保险人业务运营模式的任何商业罚金或罚款;及

10 约定的转运时间、申报价值和增加的限制条款

因被保险人的以下行为导致其新增的责任:

10.1 同意或担保货物交付的最后期限;

10.2 接受货物的特别价值申报或货物交付中的任何特别利益

10.3 与其客户约定的除外责任或责任限制高于保险人事先批准的责任限制(见一般条件9)或被保险人在其承运合同或标准贸易条件下享有的责任限制。

11 放弃权利或抗辩

因被保险人放弃其本有权赖以针对任何第三方的追索权或任何抗辩而导致的任何额外责任。

12 电子系统

12.1 计算机硬件、软件、外围设备或电子装置的缺陷或故障,或数据的损坏或损失;及

12.2 作为破坏手段,使用或操作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恶意代码、计算机病毒或程序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导致的或因之产生的损失和/或损害和/或任何责任和/或费用。

13 雇主的责任

13.1 与雇员、分包商或代理声称因雇佣、服务合同或指定任命有关的任何争议;

13.2 因被保险人的雇佣或在雇佣期间产生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或死亡;

13.3 被保险人因其雇主身份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劳工赔偿或同等责任。

14 无法控制的情况和特殊情况

14.1 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军事敌对状况、篡夺权力、战争、内战、暴动、革命、造反、起义、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或内乱;

14.2 劳动争议、罢工者、罢厂者、劳资纠纷、民众骚乱;

14.3 遭遇海盗、被俘、被扣押、被限制或被扣留;或

14.4 根据任何政府、公共或地方机构包括海关机构因任何原因发出的命令而扣留、没收、扣押、征收、国有化、征用、扣住、或破坏或损害财产。

15 欺诈、犯罪和非法行为

15.1 非法贸易或走私货物;

15.2 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导致的刑事责任;

15.3 被保险人在贸易行为或业务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15.4 被保险人、其雇员或授权代表向任何其他方提出的虚假或欺诈性索赔;或

15.5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重大过失。

16 民事不法行为

16.1 种族、性别或其他形式的歧视;

16.2 侵犯人身权、人权、个人自由、非法监禁;

16.3 诽谤、诬蔑、中伤或恶意欺诈;

16.4 妨害;

16.5 违反保密义务、侵犯或仿冒商标、版权或专利;

16.6 C部分中规定、在明细表中已购买并明确承保的扩展保险范围之外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或死亡;

16.7 被保险人拥有、租用或许可的任何财产的灭失或损害导致的任何责任;

16.8 被保险人租给或给予第三方的任何财产的灭失或损害导致的任何责任。

17 损害赔偿

对被保险人要求的惩罚性、惩戒性、加重性、和解性或多重损害赔偿。

18 石棉和有毒霉

石棉或含有石棉或有毒霉的材料。

19 租赁活动

被保险人参与船舶或航空器的运营、管理或租赁(包括集装箱货位租赁)。

20 如果明细表上承保了额外被保险业务,对于以下各项责任,保险人在本保单下没有义务就上述额外保险业务支付赔款:

20.1 房屋或车辆的任何缺陷、缺乏适当维护、结构或机械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

20.2 任何房屋或车辆的任何租赁或许可协议引起的法律责任;

20.3 任何车辆保险范围内的法律责任;超过任何车辆或设备的承运能力引起的法律责任

20.4 任何因违反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引起的法律责任

21 其他

21.1未经 保险人事先批准的被保险人与其客户之间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下的责任(见一般条件9)

21.2被保险人的额外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对于索赔的地位因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或条件而处于危险之中或受到损害。

21.3因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约的一方破产(不论是否正式宣布)和/或财务困境(直接或间接)引起、造成或促成、或与之相关的对被保险人的任何索赔(不论是根据合同、侵权还是其他理由)。

E:一般条件

所有下列条件均适用于本保险合同,包括已购买的任何可选的扩展承保范围及额外保险业务:

1 累计和小计赔偿限额(B 和 C 部分)

1.1 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 B 和 C 部分下支付的所有理赔和/或索赔费用的累计责任限额应为明细表 B 和 C 部分中“累计赔偿限额”标题所对应的金额。

1.2 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 B(II) 部分下支付的所有理赔和/或索赔费用的累计责任限额应为明细表 B(II) 部分中“赔偿限额小计”标题所对应的金额。

1.3 保险人 支付的所有理赔和/或索赔费用:

1.3.1 如果是在本保险合同 B 和 C 部分下支付的,则应从明细表 B 和 C 部分中“累计赔偿限额”标题各自对应的金额中扣除。

1.3.2 若是在本保险合同 B(II) 部分下支付的,则应从明细表 B(II) 部分中“赔偿限额小计”标题所对应的金额中扣除,并且,为避免疑问,也应从明细表 B(I) 部分中“累计赔偿限额”标题所对应的金额中扣除。

1.4 一旦理赔和/或索赔费用的支付用尽了明细表 B 和 C 部分中“累计赔偿限额”标题对应的各自金额,则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 B 和 C 部分下的责任应停止。

2 免赔额

2.1 对被保险人的各项索赔应适用免赔额。免赔额应根据本保险合同中承保有关索赔的部分及明细表中对应于该部分的金额来确定。

2.2 被保险人应负责所规定免赔额以下的理赔和/或索赔费用。保险人仅对超过该规定免赔额的任何理赔和/或索赔费用部分承担责任。

2.3 如果同一事由或事件引起两项或多项索赔,这些索赔应视为构成本保险合同下的单一索赔,并适用一个单一免赔额。

2.4 如果某项索赔(包括上述第 2.3 条下构成单一索赔的索赔)由本保险合同下多个部分承保,则该索赔适用最高的规定免赔额。

3 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下索赔的任何事实或情况,被保险人遵守以下义务是 保险人 承担本保险合同下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3.1 未经 保险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明示或默示地:

3.1.1 承认负有责任;

3.1.2 同意和解;

3.1.3 同意进行任何理赔或与索赔相关的付款;

3.1.4 同意延长任何法定或约定时效;

3.1.5 服从任何法律或司法管辖;或

3.1.6 作出任何声明或承诺任何事情,以致可能损害或危及被保险人的索赔地位或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地位。

3.2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步骤最小化或减轻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适当并及时地通知其他相关方,并确保任何时效都得到遵守或保护,以保持被保险人和 保险人 的法律权利。

3.3 被保险人应向 保险人提供 保险人 或其代表在处理索赔时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3.4 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行动抗辩索赔、执行任何权利或救济权及向其他方索赔。

3.5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任何一方的任何抗辩或追索权。

3.6 被保险人应始终以诚信的方式行事,如同未购买保险一样。

3.7 经保险人要求,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后三十(30)日内,被保险人应允许 保险人检查与本保险合同有关且涉及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索赔的帐簿和记录。

4 索赔通知期

4.1 作为承担本保险合同下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任何索赔。即使在适用承运合同或标准贸易条件下的限制规定后,索赔可能在规定的免赔额范围内,该项义务仍然适用。

4.2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下索赔的任何事实或情况,被保险人应合理可行地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应在六十(6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该事实或情况。

4.3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合理预计 保险人可能希望对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下索赔的任何事实或情况进行勘查或调查,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该事实或情况。

5 调查、抗辩、和解权和赔偿

5.1 未经 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被保险人不得指示律师、鉴定员、顾问或专家,或发生任何索赔费用。

5.2 保险人应对任何调查、抗辩、理赔或任何索赔的追偿具有完全控制和最终决定权。

5.3 被保险人应遵守 保险人 有关调查、抗辩、任何理赔或任何追偿的指示。

6 代位求偿

如果 保险人 根据本保险合同作出赔付,则在该赔付的范围内 保险人应代位取得被保险人的所有追偿权。被保险人同意签署所有要求的文件、实施一切必要的行为,以确保保险人的权利,包括签署使 保险人 能够有效地以自己或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所必需的文件。

7 追偿

在保险人已经支付的全部索赔费用和理赔的范围内,向第三方追偿的任何金额应归属保险人,其后的其余部分则归被保险人。

8 欺诈性索赔

如果本保险合同下的任何索赔在任何方面具有欺诈性,或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行事的任何人使用了任何欺诈手段或方式获得本保险合同下的利益,则被保险人将失去本保险合同下的所有利益。

9 合同文件的提供

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有意在经营活动和/或额外保险业务(若适用)的过程中采用尚未获得保险人事先批准的任何合同文件,则 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下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在使用该文件前首先获得保险人的批准。其后如有任何修改亦必须通知保险人以取得其同意。否则,根据未经保险人同意的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修改而提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为避免疑问,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9.1 提单、航空和/或海运单;

9.2 标准贸易条件;

9.3 包运协议;

9.4 任何其他合同和/或服务/代理协议。

10 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约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足额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1 保险合同解除

经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投保人或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果本保险合同以此方式被终止,保险人将在扣除为年保险费 15% 的管理费后按比例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12 重复保险或其他保险

如果法律允许,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任何其他责任保险下可获得的能够有效索赔的赔偿限额或其他赔偿限额之上的赔偿。

13 可分割性

如果本保险合同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不可强制执行或无效,本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应保持有效。

14 转让

未经 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本保险合同不可出让和/或转让。

15 变更

除非有对本保险合同的书面认可且经 保险人 的授权代表之一签署,否则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或修改、或本保险合同下任何利益的出让均无效。

16 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其解释。因本保险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17 保险合同的解释

在本保险合同中,单数词语包含复数含义,反之亦然。标题和子标题仅为标识所用,在解释本保险合同时,不构成本保险合同之部分。

F:定义

下列定义为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以下词语应按照本部分明确的含义解释。

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上签章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额外保险业务 配套货车运输服务和/或仓储服务
配套货车运输服务 被保险人直接运营的与海运和/或航空运输配套的道路或货车运输服务
AOC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就任何单一索赔的最高责任限额
AOP 任何保险期限之一
人身损害 第三方的身体伤害或状况、或精神痛苦或感情伤害、或因身体伤害导致的疾病或死亡
货物 由被保险人、其受托人、服务人员或代理根据有效的承运合同合法承运或处理的货物或商品,包括其用于包装、标签或保护的任何附属物
索赔 第三方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赔偿要求,或被保险人收到的、引起法律或仲裁程序、交叉诉讼、反诉的法院命令、起诉书、传票、申诉或第三方或类似方通知
理赔 保险人向或代表被保险人赔付索赔。
索赔费用 保险人或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调查、抗辩或解决索赔时发生的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垫支款。指定鉴定师或损失理算师的费用将视为索赔费用,不适用免赔额。
间接损失 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风险造成或引起的可量化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使用损失和机会损失
客户 被保险人与之签订合同提供保险明细表列明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服务的任何人或公司
危险货物 IATA 列为或定义为危险货物的货物或商品,或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目前版本中列名的货物,或在国家《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 )及《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中列明的或 IMO 的其他出版物中列为海运危险货物的任何货物,或具有通过海运可能发生危险的属性的任何其他物质或货物
雇员 被保险人根据任何雇佣合同雇佣的任何人
批单 称为“批单”的正式文件,应与明细表和本保单一起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扩展承保范围 投保人购买的任何可选的保险范围,如明细表所示
被保险人 明细表的“指定被保险人”标题中明确的一方
投保人 明细表“投保人”项列明的,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经营活动 明细表中“经营活动”标题中说明的活动
被保险人仓库 被保险人直接运营的任何仓库,地址见明细表
保险合同 统称明细表、货物责任保险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已购买的任何可选的扩大保险范围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一般条件、一般除外责任和定义
明细表 称为“明细表”的正式文件,应与保险单一起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分包商 被保险人向其分包经营活动之任何部分的服务提供商
仓储 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仓库存放货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冷藏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冷藏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十天为限。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则责任即行终止,如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则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在货物到达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十天终止。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式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或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款的处理

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的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9版)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理赔流程

理赔流程

出险时第一时间打电话,国内的话请拨打华泰400-810-2066理赔热线,海外客户参考保单上的勘察地点上的联系方式即可。提供材料一般的海运提单、发票、贸易合同等关于贸易运输有关的资料都需要提供,特殊的资料具体出险时保险公司理赔员会告知您如何提供。

一般的1万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赔付额度大约一周时间,也要看客户提供材料的速度。赔付额度是按照是按照实际货物损失来的。一般来说,小额理赔无须人工到场,提供保单,提单,发票,事故照片即可,理赔速度一般不会超过一周;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场,他会要求您提供一些必要信息,包括船公司,(仓到仓涉及陆运公司),货主和收货方资质的相关信息,货物信息,提单,发票,保单之类,理赔速度不会超过1个月,2周内会定损。

理赔流程

理赔流程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损失,程序进行如下:

1.报案

(1)出险后,请立即拨打华泰财险专线报案电话4006095509或者联系保险单上载明的勘查代理人进行报案。

(2)报案时请告知:

a)投保险种和保险单号;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

c)损失项目、程度和预计损失金额;

d)有效的保险索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协助查勘

接到您的报案后,理赔员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请您协助:

a)安排了解事故的人员陪同;

b)在理赔员赶赴现场之前,保护好现场和受损货物;

c)及时对事故现场,受损货物及受损范围拍照或摄像,并对受损项目进行统计;

d)提供所要求的的理赔单证和照片;

e)修理或处理受损货物之前,请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3.提交索赔资料

a)保险单;

b)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

c)提单/运单或其他货运合同;

d)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

e)受损货物的维修、重置发票;

f)事故出险的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证明和材料;

4.付款

a)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保险公司会及时向您支付赔款,赔款支付方式根据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需要提供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国际电汇码和开户行信息;

b)根绝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业务的以人民币形式赔款;外币业务以外币形式赔款;

c)如果是大额保险赔款,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对赔款接收人进行身份识别,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即可。

另外,如果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案件,及时协助理赔员,争取最短时间内确认货物损失和追偿。

保费计算器

保费计算器

货值: 费率:万分之 
加成: 币种: 汇率:{{AmtCurrencySelected.OfValue}}

保险费:{{model.PremiumJS}}RMB


特别说明:保费(人民币)=发票金额*加成*费率*汇率。需要说明的是:
       1.汇率:按人民银行挂牌价每月更新一次,保险公司每月15日统一更新系统汇率。
       2.进口业务的保费计算:发票金额*加成*费率*汇率*1.06

保费试算器

保费试算器

险种: 发票金额:

请输入发票金额

请输入正确发票金额

加成: 币种: 汇率:{{AmtCurrencySelected.OfValue}}
起运国家:

请输入起运国家

目的地国家:

请输入目的地国家

保险费:人工核保 费率: 人工核保

保险费:{{model.Premium}}RMB 费率: 万分之 {{model.ShowChargeRate}}


说明:
       1.保费试算只针对普通货物,有包装的运输方式,海运只针对全程集装箱运输
       2.特殊国家、特殊货物请联系客服进行询价
       3.500万人民币保额以上的业务,请联系客服进行询价
       4.特殊运输方式,如陆运平板车运输,海运散货请联系客服进行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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